【MyGoNews 林承志/台北報導】買中古屋,消費者或許會面臨到要交付「斡旋金」狀況,但斡旋金的作用到底是什麼?已經付出的斡旋金,到底能不能拿回來?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克西表示,民法上並無斡旋金的用語,但當買方付出斡旋金後,賣方也同意買方出價,斡旋金即依習慣轉為定金,消費者反悔就不能要回斡旋金。

事實上,「斡旋金」就是買賣雙方對不動產標的價格尚無共識,但雙方仍有協商空間,買方先提出部分金額,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擔保,表達購買意願。而當買賣雙方針對價格達成共識時,「斡旋金」就成為買賣價金的一部分,接著買賣雙方就會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張克西表示,當雙方協調成功,斡旋金即無法取回,但當買賣雙方無法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,仲介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,不得收取服務費。

張克西也指出,有些仲介收受斡旋金後,向買方謊稱已轉成定金,甚或直接稱該斡旋金即係定金,致買方無法反悔;另有仲介退還斡旋金時要求買方補償手續費等此種情形更為常見。為減少「斡旋金」的紛爭,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時,也應確實審閱書面契約是否載明,交付斡旋金之目的、數額、有效期間、撤回權、違約罰則、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標準等約定。

此外,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規定房屋仲介業如向買方提出斡旋金要求時,應同時告知買方亦可採內政部所擬定的「要約書」,並向買方說明要約書不必支付任何金錢,且在賣方承諾前或仲介業者送達前,買方得撤回要約。如果業者要求交付「斡旋金」,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的目的等,否則對於違規的不動產經紀業恐將會課予行政罰鍰。

 

訊息來源: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559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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